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对农村税收的现行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8-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98信息】 一、 企业所得税:
1、对农村的为农村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
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
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
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
免征收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二、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免征营业税。
所谓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构进行耕作(包括耕
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濯,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
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
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2、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
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3、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护耕地,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将土地使用权
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
牧业、水产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我省的40个国家级贫困县(区)的乡镇企业投资,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
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污染可靠措施的工业生产项目,均按0%税率征
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房产税:
在征收房产税的区域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农村和1984年1月以后新设立
的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镇,经市面上地税局批准可暂缓征收,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1)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农村、1984年1月以
后新设立的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建制镇(在征收房产税时已批准缓征的)和国家
院发文规定列入的12个贫困县(区),暂给予降低规定最低税额30%的照顾。
六、车船使用税
1、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免税。
3、纳税有困难的,经市面上、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
税。
七、屠宰税:
收购、屠宰下列牲畜免征屠宰税:
1、农村居民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牲
畜。
2、回族居民在本民族节日自宰并用于自食或者分食的牲畜。
3、收购后用繁殖、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的牲畜。
4、用于向境外出口已缴纳屠宰税的牲畜。
5、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其他牲畜。(河北省人民政府120号令《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