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策摘登三则
录入时间:1998-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8信息】
△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
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
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财税字[1998]80号)。
△ 对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
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
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
998]289号)。
△偷税税款亦属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按日加收所偷税款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
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国税函[1998]291号)。
(zgsw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