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销售货物不得申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1998-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8信息】 最近我公司组织了一批床上用品销给本
地外贸公司用于出口,外贸公司向我公司索要税收"专用缴款书"。请问,我公司
是否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
答:根据财税字[1996]008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非生产
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
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
的货物除外),税务机关不得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故,便民百货
公司销售货物给外贸公司用于出口不得申请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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