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98信息】
一、延期申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或主观上无法改变的原因,经税务机
关核准后,可延期纳税申报。
二、延期缴纳税款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税
款期限内,若遇到有自然灾害的影响,或意外事件的发生,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
因,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内延期纳税。
三、申报减税、免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有权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四、申请退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若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有义务当即归还;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发生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
还。
五、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
款后,有权依法取得或索取凭证。
六、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因故受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处理或罚款时,有权索取扣押、罚
款收据或查封清单。
七、要求保密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
人员为其保密。
八、拒绝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9条、36条、49条及《行政处罚
法》第56条规定,对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的,纳税人
有权拒绝。
九、追索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6条和《行政处罚法》第6、
59、60条规定,因税务机关执法不当使纳税人遭受不法侵害和损失的,纳税
人有权要求赔偿。
十、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31条规定,纳税人对
税务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受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一、听证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较大数额 (公民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
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二、复议和诉讼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作出的决定或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三、其他权利,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并接受奖励;有权
向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询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委托税务代
理人代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等。 (sswz3q209803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