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9-10
【中华财税网2009-9-10信息】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不能满足日常需求,该怎样申请更高限额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应如何缴纳?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根据《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对注册资金有要求?
答:注册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作的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没有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了限制。
外贸企业出口的购进货物,由于出口单证不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置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能否抵扣其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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