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7-08
【中华财税网2009-7-8信息】 问:我公司因业务的需要,拟将公司的一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分立成另一个独立的公司,即新设分立。分立出去的公司股东和原公司股东一致。分立过程中因涉及到不动产过户的问题,请问:因分立而发生的不动产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须缴纳土地增值税,故公司分立,不动产无偿过户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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