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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到得的土地土地增值税是否可抵扣

录入时间:2007-06-26

  【中华财税网2007/6/26信息】问:本公司是一家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通过诉讼取得土地一块,并已将该地块过户到我司名下,但由于是法院裁决,没有发票或财政收据,只有法院裁决书,请问该土地如何入账,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因此, 法院裁定书可以视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入账,在计算营业税时可以作为抵减项扣除,在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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