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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交纳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7-06-07

  问:单位如果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需交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交纳如何计算应交金额?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才需要纳土地增值税,只在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的纳税人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有关的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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