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准住宅免交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5-23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个项目既有商业用房,又有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如果公司能对其中的普通标准住房进行核算,那么这个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中的普通标准住房能否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交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也规定:“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以上文件均有 “分别核算增值额”才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