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公司于1994年1月1日前与
某某单位签定了房地产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开发,1998年8月份房
屋陆续竣工并进行了转让。请问:1994年以前签定的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是
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定开发及转让合同
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定
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
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现在至今
年底以前转让此项房地产收入免缴土地增值税。 (aa981028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