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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我公司于1994年1月1日前与 某某单位签定了房地产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开发,1998年8月份房 屋陆续竣工并进行了转让。请问:1994年以前签定的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是 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定开发及转让合同 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定 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 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现在至今 年底以前转让此项房地产收入免缴土地增值税。   (aa981028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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