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花卉批发公司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录入时间:1999-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99信息】 某花卉批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以收购
鲜花对外批发为主,兼营零售。1998年12月份批发鲜花取得销售额450
000元,当月收购鲜花支付价款为285000元,该公司12月份应缴增值
税为多少?
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第一条“从1994年5月1日农业
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
“其它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值和野生植物,如:树苗、
花卉、植物种子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免
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因此,应
纳增值税为:
450000×13%-285000×1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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