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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转让股票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3-03-18

  自然人投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自然人(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购买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A股、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境外上市外资股(海外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股票所得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我们可归纳出如下政策进行分析。

  股息(红利)应当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按每次收入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自然人属于境内境外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不同,实践中尚有若干具体文件参照执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文件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2号公告废止,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居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进行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境外居民个人从非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股息。2.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因此,外籍个人所取得股息,如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是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发放股息的企业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境内个人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若取得股息(红利)的自然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则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可以理解为实际征收率10%

  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关于自然人转让公司股权或股票所得的纳税处理,也可以分以下情况: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1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有效。

  3.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除限售股外,可以理解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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