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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取得的利息免征个税吗

录入时间:2009-10-10

【中华财税网2009-10-10信息】  问:我是湖南省一家水泥厂的职工,去年年底单位向职工集资,按期给付利息。可是近日,当我从水泥厂拿到借款利息时,却被扣了利息税。国家不是已经免征利息税了吗,为什么我取得的集资利息还要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要求,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实行分段计算征免。而个人取得的集资分红收入,如在水泥厂取得的集资利息、在农村信用社持《股金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不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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