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9-17
【中华财税网2009-9-17信息】 问: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总额中?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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