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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重叠,税率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9-09-16

【中华财税网2009-9-16信息】  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请问,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上述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单位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此处所讲“符合条件的”条件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总额中?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依据是: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具体如何享受减免应按所在省的规定执行。
  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某人于近日到地税局服务厅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税务人员让受赠方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类似的情况,如果在年初办理就不用缴纳个税。这是为什么?
  答:今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通知》规定,自5月25日起,除下列三种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5月25日以后发生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且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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