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专家走穴不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近来税务部门检查时发现,一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计算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个人所得税时存在误区。
根据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均应征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