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问:我是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发生了变化,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有变化?
答: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对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