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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暂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8-11-03

【中华财税网2008/11/3信息】  问: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所得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能。《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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