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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后经营所得如何计个税

录入时间:2008-11-27

【中华财税网2008/11/27信息】  退休人员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注意的是,税法上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专家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免征个税要区分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是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统一发放收入免税: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免税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征税: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税[2008]7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即两院院士)。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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