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向购房户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8-03-03
【中华财税网 2008/3/3信息】 答: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