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的工资到3月份发放是否适用新的工资薪金个税扣除标准?
录入时间:2008-02-29
【中华财税网2008/2/29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3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是2月份或以前的工资,都是适用新的扣除标准。?
而纳税人在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2月份的工资到3月份发放的话,就是按2000元标准扣除费用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