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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取得房租不享受个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7

  《残疾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残疾人李某(持人民政府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属于视力残疾)将其一处门面房出租。近期,该残疾人来电咨询,其房屋租赁行为如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应予以特别指出的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残疾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范围。
  在房屋租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相关费用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营业税的操作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因而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免征。
  因此,从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政策对残疾的优惠并非全部优惠,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残疾人在解决自身生活问题的同时,也应在税收政策的征免上给予正确的理解,避免认识上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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