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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7-08-23


  随着我国的国力不断增强和对外更加开放,世界范围内的人力资本更积极地流向我国,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日益增多,随之而来便产生何计税的问题。
  一、明确两个概念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中,非居民纳税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
  (2)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作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获取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一般规定及处理办法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183日的个人,有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承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1:2006年9月份加拿大一工程师来中国境内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临时工作30天,期间中国境内企业给其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给其2000美元,按规定,境外企业支付的2000美元免税。如果按1:8确定汇率,那么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8=26000元.应纳所得税=(26000-1600-3200)×25%-1375=3925元,但是,免税的那部分不能征税,所以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3925×(10000/26000)=1509.62元,这样就把免税的部分剔除了。如果该工程师来华天数为20天,那么应纳税额就应该为3925×(10000/26000)×(20/30)=1006.41元。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2:承上例,如果该加拿大工程师来华工作20天,且知道2006年已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达到120日,这个期间一般雇员实际境内工作,无论境内外所得均应纳税;但境外工作所得不纳税。那么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8=26000元,因此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600-3200)×25%-1375]×20/30=2616.67元。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满足相关规定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缴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3:仍承例1。若已知该加拿大工程师在境内居住从2006年开始,已满1年但不超过5年,且所获得的2000美元乃境外企业境内支付。那么其取得的10000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知道2006年10月份在我国境外工作天数为10天,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8=2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600-3200)×25%-1375]×(1-16000/26000×10/30)=3119.87元。
综上三种情况的一般规定.可以用一个表格进行表述。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以内  非居民纳税人  O   免税    ×    ×
90日(或183)-1年 非居民纳税人  O   O     ×    ×
  1-5年      居民纳税人   O   O     O    ×
  5年以上      居民纳税人  O    O     O   O
注:O表示属于征税范围,×表示不属于征税范围。
  从上表可以看出,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是随着居住天数的增加呈阶梯状排列且相应的境内外所得,境内外支付是否缴纳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三、特殊规定处理
  根据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则应按一般职员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例4:一美国企业家个人在2006年1月1日起担任我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6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8000美元。2006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250天。该人员2006年每月在华工作时间均为20天。
  由于该人员系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于2006年整年(一个纳税年度)内,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6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由于其2006年来华工作时间为240天,超过了90天(或183天),所以由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支付的且属于在中国境内240天内的那部分所得应与中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60000元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0+8000×8=124000元,应纳税额=[(124000—1200-3200)×45%-15375]×20/30=25510元,由此可见,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比一般人员的纳税义务要大。
  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税过程中要始终明确该人员实际在我国工作时间分布.以及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并且还应区分该纳税人是一般雇员还是企业懂事或高层管理人员,这样才能避免因税额计算的错误导致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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