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7-05-25
问:公司发员工购物卡等费用,列入公司福利费用,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之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才是税法允许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并不是财务上列入“福利费”就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免除扣缴义务人之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单位在节日发给员工的月饼券、购物卡等福利支出,并不是税法上认可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个人需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发放单位从而产生相关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