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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5-25

  问:我在2005年7月将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自己的个人股份经合法程序按入股原始价转让给第三方(其他成员合伙的公司),是否可以放弃本人名下帐面的应付股利,2004年度企业未代扣代缴,这部分应付股利2005年底分给了第三方公司,税务局是否可以责令企业追缴我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上述国税函[1997]156号文件的规定,对您名下的应付股利,符合上述文件中所说的“已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的情形,扣缴义务人应于分配时即代扣个人所得税,至于之后您放弃该部分权利,属于扣税之后的事项,您将这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分得该部分股利,属于您对该权利的处置,不影响扣缴义务人扣缴您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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