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费及住房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3-29
问:高等院校引进人才,一次性付给引进人才安家费及住房补贴,请问在个人所得税上有没有优惠政策,如何做能让税款缴纳最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各地已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并且各地均已制定出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具体的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规定,对职工取得的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各地规定不一,企业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查询相对应的文件。(后附大连市的文件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