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超出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3-29

  问:有职工月薪4500,根据单位计提公积金比例12%计算,个人每月应自行负担的住房公积金=4500*12%=540元。超过518元的住房公积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此人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4500+(540-518)元?
  答:不知您所说的518元是否为按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比例计算出的数额,并且该职工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职工单位及个人实际缴存的518元住房公积金是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该个人月薪4500元,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500+(540-518)-518-1600=2404元。其中(540-518)为单位超标准缴存的公积金也要并入该职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4×15%-125=235.60元。该职工个人实际取得工薪收入为:4500-540-235.6=3724.40元,另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1080元,本月实际收入合计为:3724.40+1080=4804.40元。上述计算不考虑其他免税收入,如可以免税的社会保险等。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