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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某单位工资条项目如下:岗位工资 年功工资  津贴 回族补贴 午餐补贴 住房补贴 药费 加班费 奖金 应发工资。请问以上那些项目可以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所以,不是上述所列的补贴、津贴不得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贵公司所列项目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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