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16
问:我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
1、投资者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承担部分)能否在税前扣除?其是否属于投资者个人费用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2、福利费支出可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内居实列支,其中是否可含投资者的医疗费?
另:计算劳务报酬应交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扣除其交纳的相关税费?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文件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其发生的医疗费不能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因此,在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与发生劳务相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