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解答
录入时间:2007-03-07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平时已按取得的收入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还需要再办理纳税申报?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以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为主,先前,法律上没有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必须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如对其取得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加之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是的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四是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其他所得。
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六、不同所得项目的年所得如何计算?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一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所得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具体为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定期存款利息所得申报不实行分解,按收付实现制确定所得。
七、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
答: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采用如下两种申报方式: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八、纳税人如何取得纳税申报表?
答:可在武汉地方税税局网站上(Www.whtax.gOv.cn)下载或者到税务机关征收分局领取申报表。
九、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理申报,但为了明确法律责任。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书。
十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二、年所得达到1 2万元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十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十七、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何变化?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与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十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纳税人能否随意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一、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