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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1-31

  一、第13个月工资的含义
  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问题。在国外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但是13个月工资的情况在我国很多企业中非常普遍,跟国际接轨是国外传过来的一种方式。因为有圣诞节,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这是第13工资的由来。有的企业是跟合同中跟职工约定,干满12个月,或者到年底的时候,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企业必须要给职工支付第13个月工资。如果企业并没有许诺给职工一定要给第13个月。可能企业效益好可能给第13个月工资,企业效益不好就不给了。这样就不能强求企业给第13个月工资了。刚才说到工资的标准,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任何规定,所以第13个月工资给付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和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二、税法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征税规定
  在税法中,我们对于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如何征税有曾经有过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四、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关系
  从上面对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说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什么年终奖金。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发放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因此,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
  五、国税发[2005]9号文执行后第13个月工资如何征税
  从国税发[2005]9号文中我们知道,自2005年1月1日对年终一次性奖金执行国税发[2005]9后,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就按该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废止。虽然国税发[2005]9没有明确废止国税函[2002]629号,但国税函[2002]629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征税的相关规定如何和国税发[2005]9号文衔接是我们重点要关心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奖,企业发放的出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我们就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1)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就应该依据国税发[2005]9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方法计算,因为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发放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再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发放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两个例子和大家说明一下:
  1、某企业每月给员工发放工资8000元,同时和员工约定,根据平时考核对符合规定的员工年底按平时工资基数增发一个月工资(即第13个月工资)。
  年终第13个月工资:8000/12=66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应纳税额=8000 X10%-25=775(元)。
  [如果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对于第13个月工资的征税规定,应纳税额=8000 X20%-375=1225(元),多320元。
  2、某企业给员工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同时约定年终发第13个月工资,基数为平时每月工资,同时根据年终考核在年底发放一次性考核奖假设10000元。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9号文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 X10-25=975(元)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X15%-125=535(元)
  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9号文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 X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X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从上面计算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9号文计算比较核算。
  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这里就不再评述。一般而言,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9号文计算比较核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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