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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单位可否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有什么规定可做依据?

录入时间:2007-01-29


  问: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转变,以前单位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已基本撤销,服务由社会提供。请问:按照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单位可否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有什么规定可做依据?
  答:按过去的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参加医疗保险所交纳的保险费支出),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目前,企业办社会的局面有所改变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主要是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
  至于具体的支付方式,我们理解原则上只要是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并不限于特定方式,但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制度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如果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无论以什么形式发放),或者以真实有效票据报销医疗费等不存在纳税问题。而以各种名义普遍发放(人人有份)的补贴,无论以何种方式发放,都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明确规定,(内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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