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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本价转让股权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7-01-17

  问:某商业企业有自然人股东甲、乙二人,注册资本100万元,甲60%、乙40%;乙股东将40%的全部股份以成本价40万元转让给一法人企业丁(企业所得税率和商业企业相同),转让时该商业企业净资产为148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留存收益48万元),如果第二年该商业企业对上年未分配利润30万元作分配处理,假设甲分得18万元,丁分得12万元。请问:除了甲要缴纳个税(18*20%)外,丁分得的12万元会不会涉及到个税问题?
  答:丁是企业法人,其分得的利润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因此丁作为企业法人,其分得的利润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规定补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但因其税率与投资企业税率相同,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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