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10/8信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之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述文件仅针对股权成功转让但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并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取得的违约金是否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认为,在股权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取得的合同不履行的违约金,因交易行为并未发生,对其征税尚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