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是否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是否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其不属于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为“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即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
例如,王某工资5500元,本月个人应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500元,这部分款项缴纳给社会保障机构后,由企业负责报销,则实际当月王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1900(3500+500-500-1600)元,而非1400(5500-50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