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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话费结算业务的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9-04

  问:中国移动公司在计提其收入时:将移动公司和其他公司(如中 国联通)之间形成的网间结算部分做了冲减。如:移动公司收联通公司网间话费500元,移动公司付联通公司网间话费200元;则移动公司按500-200=300元做收入。这样做正确吗?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移动公司应按500元做收入。支付的200元应做支出。
  中国移动公司依据财税[2004]215号文件精神,在其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增送 SIM卡的行为发生,但在帐务处理过程中做了冲减收入处理,同时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也冲减了收入。这样做正确吗?依据是什么?
  借:主营业务收入  1200
    贷: 其他应交款     200
      预收帐款      1000
  我认为: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应冲减其收入。
  答:问题1:原来的处理是正确的。
  您提到的问题中的情况不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中第十四小条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而应该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5号)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定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及精神,对于移动和联通公司是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问题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有关规定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文件规定了相关的赠送行为是指“捆绑”销售,这是作为“商业折扣”与“成本费用”税前列支的,不应该冲减收入的,同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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