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员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的标准?
录入时间:2006-02-24
问:我是广东梅州的一个企业,有个问题想请教: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年平均工资,还是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1]161号)规定:"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后,其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6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为:以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和36000元后,除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减除1000元免税额,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二、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