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将取得的奖金全部捐赠给小学不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6-02-24
问:我公司经理在2005度招商引资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当地市委、市政府的奖励。经理拿到9万元奖金后分文未留,直接把奖金捐赠给本市一所小学,用于学校建设,发展教育事业。税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公司经理的这笔奖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经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公司经理把奖金全部捐赠给了小学,自己分文未留,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有依据?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你公司经理获得的9万元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你公司经理所得奖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不能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公司经理的捐赠,并未通过任何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而是直接捐赠给了小学,故不存在捐赠扣除问题。
综上,你公司经理在得到该笔9万元的奖金后,尽管捐赠给了小学,仍然应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