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和13月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2-21
问:年终奖、13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如李某2006年1月得年终奖金7000元,1800元的13月工资,2000元的月份工资。他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84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和第13个月的工资均单独计算,从你提供的例子,应纳税额为:
1.正常工资部分
应纳税额=(2000-1600)×5%=20元
2.第13个月工资部分
由于发放当月工资已超过1600元,因此不再考虑费用扣除数的问题,直接计算:
应纳税额=1800×10%-25=15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
由于工资已超过1600元,因此不再考虑费用扣除数的问题,直接计算:
(1)7000÷12=583.33元
(2)以此查找对应税率为10%和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纳税额=7000×10%-25=675元。
上述应纳税额合计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