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旅游还要扣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11-09
问:我是一名商业企业营销人员,2004年度销售业绩非常好,企业以免费到港澳旅游方式对我奖励,请问这种情况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吗?如果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是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对这种方式的奖励,应并入你的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你的单位代扣代缴;如果是产品厂家提供的上述旅游奖励,也是你的应税收入,应由厂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