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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否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8-08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请问,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是否同时予以 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前述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未达起征点的经 营者,其个人所得税仍然应当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 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 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 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 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 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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