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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7-19

  问:企业高管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有股票认购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 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实际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 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 代缴。该通知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收入或补贴,在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及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 困难的,可以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 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的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月工 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 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 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1999]241 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 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代扣代缴;上述应税所得在境内没有代扣代 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 报纳税。   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 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 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境外支付转让收入的 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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