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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工程收入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依据

录入时间:2005-07-07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账簿和管理都很健全,施工工程遍 布全国各地。但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做法不一。有些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无 论账簿是否健全,一律规定按工程收入的1%收取个人所得税。请问:施工项目的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必须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是施工企业,而是承包建筑安装业各 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或者是施工企业的雇员。《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 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 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 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据此,施 工单位要求按开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不妥的。   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 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 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 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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