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雇员,被派遣到一家美国国际有限公司驻上
海代表处工作。美国公司每年会按照当时市场价格配给我一些股票,并直接从我的工
资中将股款扣除。请问:
(1)如果我将这些股票卖出,20%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免除?
(2)如果美国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给我配购股票,其优惠部分是否要
征税?
答:美国公司给你配购股票时,应当视同发放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依据
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规定,如果美国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给你
配购股票,则优惠部分属于“与雇佣有关的奖励”,也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征税。
财税字[1998]第61号文件规定,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
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
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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