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答: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些项目允许在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其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
补助。
财税[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
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
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
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
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
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并
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
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
付的“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
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非“午餐补助”)
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团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
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
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1997]144号及
国税函[1999]615号文件
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应全额计入
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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