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缴
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
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
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
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
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
得税。
3.自2000年9月1日,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
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4.自2000年9月1日,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
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
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
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当地律
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
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自2000年9月1日,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
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员。
6.自2000年9月1日,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
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自2000年9月1日,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
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
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a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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