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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缴个税回国可抵免

录入时间:2005-05-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4/2005信息】 随着国际经济、科学文化交往日益活 跃,人员交流频繁,我国居民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济活动、提供劳务的越来越多,相 应取得的各类境外所得,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但是通常按所得来源国法律 在国外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必然要产生了国际双重 征税问题。国际双重征税加重了取得跨国所得纳税人的税负,不利于国际间资金、人 才、技术交往,因此,世界各国多数规定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一般有免税法、 抵免法和税收饶让。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限额抵免即允许本国纳税人就 境外所得已纳的税款,仅从境外所得依照本税收法律计算的税款中扣除。该办法既可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又能保障本国税基。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 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 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向 其他国家和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额申请抵免。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在本 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5年;如果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 差额部分的税款。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实行分国限额法。   例如:某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2004年1月~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 入66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两项收入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450元;同时,该纳税人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 500元。该纳税人回国后就上述收入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税收抵免,经核查,境外 完税凭证无误。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收抵免实行分国限额法,故应分国计算在A国、B国已 缴税款的抵免限额,并分别作出税务处理。   1.A国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有两项,应分别计算该两项收 入按我国税率应纳税额,然后将两项应纳税额相加,即为在A国所得已纳税款的抵免 限额。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先将年薪换算成月薪,再扣 除800元和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按速算扣除法计算应纳税额。   月工薪收入=66000÷12=5500元;   工薪应纳税额=[(5500-800-3200)×10%-25]×12= 1500元。   第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000×(1-20%)×20%=1280元。   第三,在A国抵免限额合计=1500+1280=2780元。   由于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 全额抵扣。抵扣后还需在中国补缴税款:补缴税款=2780-1450=1330 元。   2.B国所得已缴纳税款的抵扣。   第一,在B国取得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000× 20%=400元。   第二,因该纳税人在B国的收入只有一项,故该应纳税额即为允许抵免的限额。   第三,该纳税人已向B国纳税500元,大于抵免限额,故只能在限额内抵扣 400元,余下的10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余额中补扣。 (a2005052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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