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近日,纳税人张某手持税票到市地税
局要求退税。税务人员询问后得知:张某于去年2月将自己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别人,
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地税部门征收了他2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他
将转让的股权又收回了,于是要求税务部门退回自己已缴的税款。当税务人员告诉他
这笔税款不能退回时,张某非常不解:自己转让股权后又收回来了,相当于没取得收
入,税款怎么能不退呢?
税务人员耐心地向他解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
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
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