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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转让股权已缴税款不退

录入时间:2005-05-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近日,纳税人张某手持税票到市地税 局要求退税。税务人员询问后得知:张某于去年2月将自己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别人, 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地税部门征收了他2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他 将转让的股权又收回了,于是要求税务部门退回自己已缴的税款。当税务人员告诉他 这笔税款不能退回时,张某非常不解:自己转让股权后又收回来了,相当于没取得收 入,税款怎么能不退呢?   税务人员耐心地向他解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 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 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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