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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兼职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 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 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 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 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 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 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你公司每月聘请外籍人员做兼 职,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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