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7/2005信息】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号)的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
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解征个人
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
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20%税率的个人
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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